2022年7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3部門聯合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标投标法規制度進一(yī)步規範招标投标主體行爲的若幹意見》(以下(xià)簡稱《意見》),8月2日,發改委針對《意見》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思路、主要政策措施、推動落實方面的安排等做了答記者問。
作爲知(zhī)識密集的産業服務企業,亦是國内招采代理服務的領軍企業,中(zhōng)化商(shāng)務針對《意見》,分(fēn)别從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機構等不同角色維度,就政策影響、應對舉措、發展建議等方面作專業解讀。
如何理解《意見》的總體思路?
對于招投标領域的亂象和頑疾,應當通過立法和司法兩個途徑進行綜合治理。目前,《招标投标法》修訂工(gōng)作正在穩步推進中(zhōng),在優化營商(shāng)環境、維護公平競争以及加強廉政建設的大(dà)背景下(xià),《意見》主要側重于嚴格司法、加強監督,堅持以問題爲導向,以強化各方主體責任爲抓手,系統梳理、診斷招投标領域現存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治理舉措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意義。此外(wài),《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13個部門聯合發布,彰顯了統一(yī)思想、全國一(yī)盤棋以及強化監督部門部級協調機制的思路,對于解決招投标監管“九龍治水”、各自爲政的曆史遺留問題具有深遠意義。
如何強化招标人的主體責任?
《意見》既重視保證招标人法定權利,又(yòu)強調招标人應當履行法定義務、承擔主體責任,權利、義務、責任相匹配才是落實招标人主體責任的應有之義。招标人的招标自主權與主體責任應當貫穿于招投标全過程。但在實踐中(zhōng),招标人往往過分(fēn)看重評标階段的決策權等招标自主權,而輕視招标前期的招标代理機構選擇、采購需求管理、招标文件編制以及招标後期的合同履行等主體責任。
《意見》在保證招标人法定權利方面,強調了招标人在選擇招标代理機構、編制招标文件、在統一(yī)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内選擇電子交易系統和交易場所、組建評标委員會、委派代表參加評标、确定中(zhōng)标人、簽訂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權,有利于解決實踐中(zhōng)公權力以及領導幹部非法幹預招标人自主權的現象,充分(fēn)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在強調招标人法定義務方面,要求招标人在前期加強需求管理,嚴格遵守強制招标制度,優化招标方案,高質量編制招标文件,實現采購需求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有利于消除招标活動中(zhōng)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壘;在評标階段加強對招标人代表的管理以及評标結果的審查,及時糾正偏差、答複異議;在後期加強采購履約管理、防止“陰陽合同”,嚴格驗收、保證項目質量。《意見》鼓勵招标人建立招标項目績效評價機制,招标人要注意采購程序與結果并重,若出現“重程序、輕結果”将被問責問效。此外(wài),《意見》對招标人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招投标檔案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對招标人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如何有效規制串通投标行爲?
串通投标行爲屢禁不止,成爲招投标領域的頑疾,其主要原因在于懲戒的力度不強,威懾力不夠。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首次提出串通投标行爲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約談、内部處理等代替行政處罰,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行政監督部門與公安機關建立有效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大(dà)對串通投标等違法犯罪行爲的打擊力度。這意味着串通投标行爲當事人除了接受行政處罰以及黨紀、政務處分(fēn)外(wài),更面臨着涉嫌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招投标各方當事人都值得警醒。
此外(wài),在信息和數據技術快速發展,國家加快建設全國統一(yī)大(dà)市場大(dà)環境下(xià),可通過信息平台或數據系統建設對“中(zhōng)标率異常低”、“關聯關系”、“交叉任職”、“人員混用”和“親屬關系”進行分(fēn)析、預警輔助招标和評标工(gōng)作,爲認定、查處串通投标行爲提供技術支持保障。
如何加強評标專家管理?
評标專家依據法律授權負責評标工(gōng)作,直接決定評标工(gōng)作的質量。因此,評标專家管理對于落實專家評審制度至關重要。評标專家管理包括評标專家庫管理和評标專家個人行爲管理兩個方面。
首先,評标專家庫應當界定爲公共資源。《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确立了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門建立評标綜合專家庫的法定職責。《意見》在此基礎上要求進一(yī)步強化評标專家動态管理,建立健全入庫審查、崗前培訓、繼續教育、考核評價和廉潔教育等管理制度,嚴格規範評标專家抽取工(gōng)作,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責無旁貸。
其次,評标專家個人行爲管理主要體現在嚴肅評标紀律和提高評審質量方面。實踐中(zhōng)評标專家不遵守評标紀律,不履行廉潔、勤勉義務,不能公平、公正進行評審,随意否決投标、終止招标等現象屢見不鮮。《意見》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機構加強評标現場管理,發現專家違法行爲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嚴肅查處并進行公示等,對于規範評标專家個人行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招标代理機構如何提升能力、合規經營?
2017年《招标投标法》通過修改取消了招标代理機構的資質審批,招标代理服務費亦完全實現了市場定價,失去(qù)了原政府指導價的保護。招标代理機構的出路在于進一(yī)步提升能力,赢得客戶和市場。《意見》提出開展招标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爲招标人選擇招标代理機構提供參考,也爲招标代理機構提升專業能力指明了具體路徑。目前,中(zhōng)國招标投标協會已經積極開展了招标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gōng)作;原招标師水平評價、職業資格取消後,中(zhōng)國招标投标協會也已全面開展招标采購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工(gōng)作,且卓有成效,受到市場的積極響應和一(yī)緻好評。
招投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在于從業人員素質的保障,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充分(fēn)重視《意見》對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的要求,苦練内功,夯實基礎,敢于接受市場的挑戰。
《意見》也對招标代理機構規範代理行爲提出了嚴格要求。招标代理機構既要維護招标人的利益,又(yòu)要堅持依法合規經營。《民法典》規定代理人知(zhī)道或者應當知(zhī)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招标代理機構對于招标人、投标人、評标專家等提出的違法要求應當堅決抵制,不得無原則附和,否則不能免責;此外(wài),《意見》對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禁止通過收取高額的招标文件等資料費用不當得利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如何推動招投标電子化和智能化進程
《意見》多次提到電子化、數字化、智能化,對全面實現全流程電子化交易起到了加速推進作用。《意見》指出“除交易平台暫不具備條件等特殊情形外(wài),依法必須招标項目應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還提出了智能輔助評标(含評标過程和打分(fēn)核查)、遠程異地評标、圍标串标分(fēn)析、投标人關聯關系核查、投标人資質真僞核查、投标人信用管理、電子化、數字化檔案等要求。
推動建設具有智能輔助評标功能的電子化招标平台有利于及時發現評标委員會“客觀評審因素評分(fēn)不一(yī)緻,或者評分(fēn)畸高、畸低現象”、投标人圍标串标線索等情況。
推廣網絡遠程異地評标,有利于打破本地評标專家“小(xiǎo)圈子”,提高評審結果的公信力,嚴肅評标紀律;也有利于推動優質專家資源跨省市、跨行業互聯共享,解決了招标人或代理機構異地評審時當地相關專業評标專家資源匮乏的痛點,提高評标工(gōng)作專業性和質量,降低招标成本。
電子化交易平台管理機構應響應《意見》要求,優化在線處理異議、招标檔案電子化/數字化、異地評标等功能,并進一(yī)步完善現有的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平台,包括豐富平台支持的采購模式、滿足客戶個性化的服務要求、平台使用流暢度和便捷性等,提升招标人及投标人的使用體驗。
可以看出,上級主管部門已經開始将招投标從電子化向數字化和智能化推動,可以預見在不遠的将來,我(wǒ)(wǒ)國将逐步形成一(yī)個以信用爲基礎,電子化爲手段,蘊含人工(gōng)智能和大(dà)數據的立體化招投标新體系。
如何進一(yī)步加強招标的公開性?
充分(fēn)公開招标信息,是實現陽光采購、預防腐敗的前提。《意見》借鑒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制度,提出鼓勵建立依法必須招标項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開制度,積極推進評分(fēn)情況向社會公開、投标文件被否決原因向投标人公開,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招标人應當及時主動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并積極推進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公開。這意味着招标信息公開向全流程公開推進,監督力度進一(yī)步加大(dà)。招标人、招标代理機構和評标專家各方要注意招标工(gōng)作的合規性和專業性,積極響應《通知(zhī)》要求,充分(fēn)公開應當依法公開的招标信息,接受社會公衆監督。
如何進一(yī)步加強行政監督?
廣義的招投标監督包括當事人監督、社會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當事人監督、社會監督具有自發性,而司法監督秉承不告不理的司法被動性。比較而言,行政監督依法律授權,覆蓋招投标全過程,具有時效性和主動性。《意見》提出要進一(yī)步深化“放(fàng)管服”改革,積極創新行政監督機制,包括将監管重心從事前審批核準向事中(zhōng)事後全程監管轉移;全面推行“雙随機一(yī)公開”監管。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探索完善智慧監管手段等。此外(wài),《意見》特别要求提升監管主動性和覆蓋面,監督部門不僅被動接受投訴舉報,而且要主動實施監督檢查,并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健全信用體系。這些舉措的落實必将明顯提升行政監督的效能,爲招投标行業的高質量健康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