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憲 :撤銷評标結果公示并重新組織招标屬于終止招标。原則上,除不可抗力原因外(wài),招标人不得擅自終止招标。因爲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請書後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負有《合同法》中(zhōng)的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zhōng),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shēng)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通則》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yī)項法定義務。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系,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因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銷或宣布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雖然《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沒有對招标人終止招标的情形做具體規定,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shāng)務部等招投标活動監管部門在下(xià)列部門規章中(zhōng)都對招标人終止招标做了限制性規定 :
1. 《工(gōng)程建設項目施工(gōng)招标投标辦法》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wài),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請書後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終止招标。”
2. 《工(gōng)程建設項目貨物(wù)招标投标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wài),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後,不予退還 ;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請書後或者發出招标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标。”
3. 《工(gōng)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标投标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令) 第二十條規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wài),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或者發出投标邀請書後不得終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後終止招标。”
4. 《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投标實施辦法(試行)》(商(shāng)務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三十一(yī)條規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wài),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後,不予退還 ;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請書後或者發出招标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終止招标。” 第八十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在國際招标過程中(zhōng),因招标人的采購計劃發生(shēng)重大(dà)變更等原因,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後,招标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标。”此外(wài),《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yī)條還對招标人終止招标後的法定義務做了明确規定,“招标人終止招标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zhī)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标保證金的,招标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綜上,評标結果公示後,如因不可抗力項目情況有變化,招标人可以撤銷公示并重新組織招标,并且應當同時履行《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終止招标後的法定義務 ;否則,招标人不宜擅自終止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