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憲 :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公開招标項目,包括政府采購公開招标項目,在完成資格預審後,招标人應當直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标邀請書,不需要再發布招标公告。
公開招标項目的資格審查分(fēn)爲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兩種方式。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标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采用資格後審的,招标人應當發布招标公告。兩種資格審查方式是互斥關系,發布公告的程序亦不能交叉。招标公告的邀請對象是不特定的潛在投标人,而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标人隻能邀請通過資格預審的特定申請人參加投标,因此不需再發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于采用資格預審的公開招标項目的公告發布均有具體規定,如《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招标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yī)條第一(yī)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shāng)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zhōng),個别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政府采購貨物(wù)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原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招标方式采購的,招标采購單位必須在财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标公告” 的要求,采用資格預審的公開招标項目完成資格預審後再次發布招标公告,這屬于片面理解和錯誤适用政府采購法規。原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于2004年8月11日公布,因其曆史局限性,調整範圍并未涵蓋資格預審。《政府采購法法實施條例》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後,對資格預審公告作了明确規定,進一(yī)步完善了政府采購程序。此外(wài),原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已于2017年10月1日廢止,新公布施行的财政部2017年第87号令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開招标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标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并發布,招标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shāng)提供”,進一(yī)步明确了資格預審項目不需重複發布招标公告,彌補了财政部18号令的瑕疵,是政府采購實務操作的最新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