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wǒ)(wǒ)們醫院采用國際公開招标采購醫療設備,評标
委員會完成評标并提交評标報告後,我(wǒ)(wǒ)們發現對某投标人的技術評議結論是錯誤的,投标人事實上不滿足招标文件的x号條款要求,但評委的結論是滿足要求。那麽我(wǒ)(wǒ)們作爲招标人應當如何應對呢?
郭憲:招标人如果有充分(fēn)依據認定評标委員會評審結論錯誤,可以與評标委員會進行溝通并要求評标委員會糾正錯誤;如果評标委員會拒絕糾正錯誤,招标人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首先,如果評審錯誤是因評标委員會的工(gōng)作疏忽造成的,則評标委員會有義務糾正自身錯誤并修正評審結論。例如,評标委員會對評标價格或評分(fēn)計算錯誤,或者對客觀事實認定錯誤等,都應當依據事實及時糾正錯誤。
其次,如果招标人與評标委員會溝通後,評标委員會拒絕糾正錯誤,則招标人有權向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yī)款規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爲招标投标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zhī)道或者應當知(zhī)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門]投訴。”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動的主要當事人,也是招标項目和招标活動的利害關系人,因此招标人有權以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方式尋求救濟。招标人的投訴對象和投訴内容可以細分(fēn)爲兩種情況:
如果評審錯誤系評标委員會未嚴格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标準和方法評标且拒絕糾正錯誤,屬于評标委員會故意違法,招标人投訴的對象應當是評标委員會,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并查實後,應當責令評标委員會改正錯誤,必要時可以對評标委員會成員進行行政處罰。
如果評審錯誤系評标委員會沒有能力認定而産生(shēng),超出了評标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如投标人僞造或變造文件,評标委員會因不具有司法鑒定能力無法否決其投标,不能直接糾正評審錯誤,則招标人投訴的對象應當是投标人,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并查實後,可以認定投标無效,必要時可以對投标人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