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采購公開招标項目,有3家單位投标,評
标委員會在評标開始前發現電腦系統自動檢測提
示 :兩家投标人上傳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yī)電腦芯片,
相同的電腦編碼。評标委員會以此爲理由,不再進
行評标。請問評标委員會的做法是否妥當?
郭憲 :評标委員會的做法不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評标委員會、競争性談判小(xiǎo)組或者詢價小(xiǎo)組在評審過程中(zhōng)發現供應商(shāng)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向财政部門報告。”
《政府采購貨物(wù)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18号)第三十六條規定,“投标人應當遵循公平競争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标人的競争行爲,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權益。在評标過程中(zhōng)發現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标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标無效,并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視爲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無效 :(一(y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yī)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因此,如果評标委員會在開标後發現投标人存在明顯的串通投标行爲,應當依法進行認定并否決其投标效力,這屬于評标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的評标義務,評标委員會不應當回避或者推诿。
本案例中(zhōng),兩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yī)電腦,符合财政部令2017年第18号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yī)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視爲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視爲”屬于法律拟制,評标委員會據此應當直接認定這兩家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無效。鑒于兩家投标人的投标被否決後,實質性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标采購中(zhōng),出現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應予廢标(一(yī))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shāng)或者對招标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shāng)不足三家的 ;”評标委員會應當對本次招标做廢标處理,并在評标報告中(zhōng)如實載明事實和理由。此外(wài),評标委員會還應當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即本級财政部門報告串通投标者的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