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憲 :設置類似項目業績要求是招标人的權利,而非義務。PPP項目資格預審不設類似項目業績要求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條第一(yī)款規定,“招标人可以根據招标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zhōng),要求潛在投标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标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shāng)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shāng)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shāng)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shāng)的資格進行審查。”法律對潛在投标人或供應商(shāng)業績要求的措辭都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因此,招标人在進行資格預審時并非一(yī)定要設置業績要求。
但在PPP項目社會資本招标實務中(zhōng),爲保證招标項目質量,降低履約風險,建議招标人在資格預審文件中(zhōng)對潛在投标人提出類似業績要求。此外(wài),對于PPP項目而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六部委令2015年第25号)第十七條規定,實施機構應當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方作爲合作夥伴。從這個角度講,爲符合《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具有相應管理經驗”的規定,招标人最好還是在資格預審條件中(zhōng)要求類似項目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