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憲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zhōng)響應的投标有效期如果多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時間,屬于滿足招标要求 ;如果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時間,而招标文件又(yòu)将投标有效期設置爲實質性條件,則屬于不滿足招标文件實質性要求,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招标文件設置投标有效期的目的是爲了确保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同時有利于招标人及時和有序地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開标、評标、定标和合同簽訂工(gōng)作。招标文件規定的有效期是投标有效期的底限,投标人自願承諾的投标有效期如果多于這個底限,屬于滿足招标要求,其投标有效性不應受到影響。
鑒于投标有效期的重要性,招标人一(yī)般會将投标有效期設置爲實質性條件。如果投标人響應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時間,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yī)條“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之規定評标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标。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對于機電産品國際招标項目,因《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投标實施辦法(試行)》第五十七條規定,“在商(shāng)務評議過程中(zhōng),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者,應予否決投标……(十一(yī))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因此,機電産品國際招标項目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評标委員會可以據此直接予以否決。